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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文化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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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 程

    (共八章四十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农业农村文化分会

    第二条本会性质: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农业农村文化分会是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的直属二级独立机构。是由有志于东方文化事业的涉农系统专家、学者、社会活动家、企业家以及相关团体自愿结合组成的全国惟一的高级三农文化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农业农村文化分会旨在发掘和整理东方农业文化遗产,继承和发扬三农文化的优秀传统,形成三农文化系统科学理论。为促进中国农业农村文化和推进我国的农业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本会在从事各项活动时,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的道德风尚,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本会接受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的领导,并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发掘、整理和研究三农文化遗产,开发三农文化资源; (二)组织并推进与现代农业建设事业密切相关的文化研究活动,如企业文化、旅游文化、农村文化、农业文化等; (三)组织与改革开放事业相关的三农文化问题研究。主导或承接各方面委托的相关课题,进行研究,提供咨询服务; (四)组织举办学术讨论会、展览会和各种文化活动; (五)邀请海内外专家学者来华讲学或参加学术会议; (六)组织优秀科研学术成果的评奖活动; (七)编辑出版本会《中国三农文化》会刊、学术资料和书刊; (八)组织文化、教育培训活动和文化咨询服务活动; (九)在全国建立各类调研和示范基地(园区);(十)建立三农专家学者智库。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在三农文化的教学、研究方面有所成就; (四)凡愿为三农文化作出努力和贡献的企事业单位或文化学术团体,经过申请程序可为本会团体会员; (五)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后颁发团体会员证和个人会员证;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协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如不按规定缴纳会费、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或长期没有信息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本会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本会会员大会每届五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本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地方联络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是主要负责人。本会主要负责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督促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事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四)决定副会长和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联系点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联系点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更换主要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属于国家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会经上级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本会常务理事会修改补充。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上级批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  成立所属机构所需资料

       附件二  所属机构申请表

       附件三  所属机构备案表

       附件四  所属机构负责人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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